张家口怀安县棚户区改造范围与补偿方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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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安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于 2017年6月29日经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为进一步扩大知情权、参与权,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 期限为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31日(15天),从征求意见 开始之日起,我办全天受理方案释义、意见采集等工作, 并开通了意见建议受理热线电话。
电话:7811123怀安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办公室
手机:13784589962联系人:孙元兵
手机:13582639782联系人:王飞
一、征收范围及任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危陋住宅区、城中村、城郊村,具体范围以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公 告发布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县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县住建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县住建局委托怀安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 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房屋调查登记及认定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县住建局委托征收办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调查登记和预评估。 调查登记时,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结合土地权属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的记 载为依据。从摸底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2016年4月9日,以航拍数据为准)。新建、改建、扩建 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补偿方式:全部货币化补偿(纯货币化补偿或政府引导企业建设安置住房,由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
(二)补偿标准
1、依据评估部门的评估值给予补偿,详见上表。
2、被征收房屋不足30㎡按30㎡的补偿。
五、房源安置
(一)楼源区位(正式区位两个、备选区位一个)
1、正式区位:振兴大街南侧,工业街南延西侧即水泥厂及周边;一中南街南侧,振兴大街 北侧即珍稀动物养殖南厂及周边。
2、备选区位:振兴大街南侧,文苑路东侧即宏升三期住宅小区周边。
(二)户型标准:建筑面积约为70㎡、85㎡、100㎡、120㎡、130㎡户型。(具体建筑面积以 实际测绘为准)
(三)安置价格标准:
1、被征收房屋面积(不含附属用房)小于50㎡ (含50㎡)的安置楼房面积为70㎡按均 价3200元/㎡结合楼层系数计价结算,超出70㎡以上的面积按均价4700元/㎡结合楼层系数计价结 算。
2、被征收房屋面积(不含附属用房)大于50㎡的,按拆一还一安置楼房的基础上,另按 户增加20㎡,均按均价3200元/㎡结合楼层系数计价结算,超出安置面积以上的部分按均价4700 元/m2结合楼层系数计价结算。
(四)装修及设施标准:
窗户为断桥铝带纱窗;单元门为1.5米的子母门、入户门为防盗门,室内地面为砼垫层毛面,地上采暖,彩钢暖气片;墙面、顶棚腻子刮白;普通灯泡照明;双气入 户;有线电视线路、电话线路、宽带线路入户;室内不设门。
(五)对2016年已完成征收和未完成征收的安置政策:
1、2016年征收范围内已完成征收的被征收户,也享受2017年回购安置楼房价格政策。
2、2016年征收范围内未完成征收的,只要在2017年规定征收期限内主动签约的被征收户,
按2016年征收补偿标准补偿(不再享受奖励),同时也享受2017年回购安置楼房价格政策。
六、征收期限
以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期限为准。
七、房屋类别
被征收房屋按用途分为住宅用房、生活用房、生产营业性用房三类。按结构分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砖土木结构和土木结构四类。
(一)住宅用房:独宗院落一次性建成的砖混、砖木、砖土木、土木的正房、南房为住宅用房。
(二)生活用房:独宗院落一次性建成的砖混、砖木、砖土木、土木的西房、东房为生活用房。
除以上(一)、(二)外,其余彩钢、阳光板等搭建一律不予补偿。
(三)生产营业性用房:根据被征收人所提供的房屋用途、营业执照、法人代码、纳税凭证、进货流水对被征收人的 房屋及停业损失费按评估价给予补偿。过渡费、搬迁费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补偿。
2000年以前在县城既有主要街道两侧实际具有商业价值的房屋内从事商业经营的房屋,按生产 经营性用房补偿。
八、建筑容积率计算及补偿
在一宗有效土地上,建筑面积容积率未达到0.6的,依据0.6容积率计算出应建未建面积,并 对此部分给予未建房屋而节约的材料等资源补助,补助标准为1905元/平方米。
九、安置费与过度费补助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纯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月每平米1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 月计算);回购安置楼房的按24个月计算。
逾期6个月以内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月每平米补偿15元;逾期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的,每月毎平米 补偿20元;逾期12个月以上不满24个月的,每月每平米补偿25元;逾期24个月以上的,每月每平米 补偿30元。
(二)搬家补助费
纯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毎平米25元的搬家补助费;回购安置楼房的按住 宅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米50元。
十、提前签约补助
(一)从征收公告发布当日起,在前30天内签约并实施搬迁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超过30天的不予奖励。
十一、其它条款
(一)征收人与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 所有权人不明确,由县住建局报请县政府依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 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人不明确的,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征收办应制作出勘察记录,并向 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三)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5日后,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生效后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县政府下发告知书和限期搬 迁通知书,限定搬迁期限为15天。到期仍未搬迁,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 除。
(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期限内也不搬迁 的,由县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凡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执行强制拆除的,不享受本次征收补偿中的奖金奖励政策。
(七)在摸底征收公告张贴及航拍清登(2016年4月9日)之后,凡临街、临巷破墙开店,由住 宅生活用房改为经营用途的一律不予补偿。凡私搭乱建违章建筑和在征收工作开始后,扰乱棚户 区改造征收工作秩序的,将依据相关法规做出行政治安处理。情节严重构成刑事案件的,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十二、附则
1、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执行。
2、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3、方案解释权归怀安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办公室。
室内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装修
1、精装修:按建筑面积每平米补偿200元标准:异型吊顶,木质墙围,暖气包装,地板砖地面,室内门套、窗套大包,大理石窗台、木质大包窗台,不少于其中四项。
2、简装修:按建筑面积每平米补偿100元标准:室内地板砖地面,有门套窗套,简易灰线,暖气简易包装或彩暖,大理石或 大包窗台,不少于三项。
室内水泥、砖地面,墙挂白、无简易灰线、暖气裸露不予补偿装修费。
二、附属物
1、猪舍:400元/㎡
2、院面水泥硬化:20元/㎡、砖面15元/㎡
3、电话移机:60元
4、电视移机:80元
5、双扇大门:1000元;单扇大门:500元
6、院墙:砖结构280元/延米;土坯结构100元/延米
7、室内外砖砌地窖:2000元/个,土窖500元/个。
8、果树:树高1.3米以上、胸径5厘米以下,每棵50元,胸径5 —10厘米,每棵70 元,•胸径10—15厘米,每棵300元;胸径15—20厘米,每棵500元;胸径20厘米以上, 每棵560元;
杨柳:胸径10厘米以上的300元/株,胸径10厘米以下的100元/株。
9、平房卷帘:80元/㎡,楼房护窗:40元/㎡
10、外墙瓷砖65元/㎡、水泥面层刷涂料按35元/㎡、抹水泥面25元/㎡计算, 砖墙刷涂料10元/㎡计算
11、检查丼1500元/座
12、渗水丼1500元/座
13、家用水井5000元/眼
14、太阳能800元/个
生产营业性用房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按经营建筑面积补偿200元/㎡,用于住人的面积不补偿经 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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