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林草局联合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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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迎接冬奥会的胜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以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1、非法猎捕、收购、加工、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使用枪支、弓弩、弹弓、爆炸物、毒药、猎夹、猎套等禁用工具以及电击、火攻、烟熏、网捕等禁用方法进行非法狩猎。
3、破坏鸟类栖息地、繁殖地、迁徙通道。
4、在集贸市场、店铺、酒店等场所,非法出售、经营、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5、利用各类网络平台,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6、为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7、非法人工驯养、繁育野生动物。
8、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9、非法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野生动物相关文件或证件。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
二、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没收实物(猎捕工具、违法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实施上述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继续实施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四、广大人民群众发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线索的,要勇于揭发举报,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内容等将予以严格保密。
张家口市公安局张家口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11月10日
转自:张家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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