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新好消息!给房子过户的这些人即将省一大笔钱!

张家口资讯 2019-08-27 08: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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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情形中的赠与时,是需要交一大笔费用的,这些费用要远远高于买卖过户的税费。但是,好消息来了,从9月1号开始,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房产过户有几种不同的情形,有继承的房产过户、赠与的房产过户、二手房过户等。

房产过户情形中的赠与时,是需要交一大笔费用的,赠与主要费用有个人所得税、契税和公证费。如果以赠与方式过户,是没有营业税的,但因为赠与是被认为无偿受赠的行为,所以需要受赠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还需要契税和赠与公证费,这些费用要远远高于买卖过户的税费。

但是,好消息来了,从9月1号开始,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第74号公告《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公告中的前两个方面的内容主要是: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排名前列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个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公告中的第二条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情形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对我们老百姓来说,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以上部分资料来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以及网络

*以上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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