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张家口高铁南站区域征收补偿方案公布!

张家口资讯 2018-07-16 1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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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对京张高铁项目经开区南站区域内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京张高铁项目经开区南站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方案。“为了保障国家重点工程京张高铁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近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对京张高铁项目经开区南站区域内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京张高铁项目经开区南站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方案。“为了保障国家重点工程京张高铁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京张高铁项目经开区南站区域内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张家口经开区南站区域高铁红线及周边环境影响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农田及其他农用设施等地上附着物。

二、房屋征收部门:张家口经开区铁路建设指挥部。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京张高铁项目经开区南站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顺利实施京张高铁项目经开区南站区域建设工程,做好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排名前列章:征收计划

排名前列条项目名称:

京张高铁项目经开区南站区域建设工程

第二条征收范围和征收期限

1、征收范围:张家口经开区南站区域高铁红线及周边环境影响线范围内所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

2、征收期限:30天(具体时间以征收决定公告时间为准)

第三条征收相关人

1、征收人: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张家口经开区铁路建设指挥部

3、征收实施单位:张家口市高新城建投资集团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4、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公产房屋承租人。

第四条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1、居民住宅实行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两种方式进行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2、商业、企业单位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自行安置。

3、社会公共事业用房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由政府结合城市区域规划统一进行安置。

第五条过渡方式与期限选择

实物安置的,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第六条房屋安置地点:

九克拉小区北侧,原预制件厂院内(期房)第二章:新建安置房屋结构及标准

第七条安置房屋结构、户型

1、安置房屋结构:高层框架住宅楼2、户型面积:高层(期房)建筑面积约为67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各户型详见规划设计平面图。

第八条安置房屋交房标准

窗为普通双层玻璃塑钢窗,开扇带纱窗;单元及进户门为钢质安全门,室内地面为水泥垫层,地上采暖;墙面、顶棚腻子刮白;普通灯泡照明:燃气、暖气入户;有线电视线路、电话线路、宽带线路入户(付费接通);室内不设门。

第三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第九条征收私产住宅房屋

1、货币安置

有合法产权证明文件的被征收房屋,按其产权证明文件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根据评估机构对安置房屋出具的评估结果,按照8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产权证明文件登记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予以补偿。合法产权证明文书是指房屋产权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等类似文书。

实物安置(安置房购买)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面积不超过房屋登记证明建筑面积(不足45平米按45.平米计算).1.1倍部分(不含地下室面积及奖励的7.5平米),按8000元/平米购买回迁房(不含楼层调节价);超出上述应安置面积10平米以内部分(含10.平米)按8800元/平米价格购买,超出10平米以外部分参照安置房交房时临近小区届时市场价格购买。

被征收人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先后顺序,在本项目回迁安置房交付使用前,依次自行选择确定回迁安置房,并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充协议书》

第三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第九条征收私产住宅房屋

1、货币安置有合法产权证明文件的被征收房屋,按其产权证明文件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根据评估机构对安置房屋出具的评估结果,按照8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产权证明文件登记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予以补偿。合法产权证明文书是指房屋产权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等类似文书。

2、实物安置(安置房购买)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面积不超过房屋登记证明建筑面积(不足45平米按45.平米计算).1.1倍部分(不含地下室面积及奖励的7.5平米),按8000元/平米购买回迁房(不含楼层调节价);超出上述应安置面积10平米以内部分(含10.平米)按8800元/平米价格购买,超出10平米以外部分参照安置房交房时临近小区届时市场价格购买。被征收人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先后顺序,在本项目回迁安置房交付使用前,依次自行选择确定回迁安置房,并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充协议书》

第十条征收公产房屋、经营性用房的补偿

1、由于特定历史原因,被征收人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建设的用于居住的房屋,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按私产房屋货币补偿的80%补偿(即6400元/平米),奖励参照征收私产房屋标准执行。

2、铁路部广]统一给产权房配建的小房补偿标准为(建筑面积)2000元/平方米。

3、除上述2项以外的房屋,按照张经管字(2016)3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按砖混结构平房15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平房1300元/平方米;复合彩钢顶结构平房1200元/平方米;其它各类配房8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4、企事业单位或房屋产权登记为商业用途的房屋按照实际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正在经营的参照张经管字[2016)33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利用住宅开设商铺(含小吃店等经营行为)的被征收房屋按照住宅给予补偿。

6、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商户参照张经管字[2016)33号文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7、租住公产住宅房屋的,承租人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买断房屋全部房产权后按私产住宅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具体买断房屋产权工作由产权单位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违章建筑

自《京张高铁项目经开区南站区域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搭抢建的房屋、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章:征收补助和奖励

第十二条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其产权证明文件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不足45平米按45平米计算),以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后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选择期房回迁安置的被征收人,按上款标准一次性发放6个月T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生效后,一次性预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共计已预付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待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按实际过渡时间一并结清。

第十三条搬家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不足45平米按45平米计算),以25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搬家补助费。

2、选择回迁安置的被征收人,按上款标准给予一次性搬家补助费后,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再给付一次相同数额的搬家补助费。

3、对被征收房屋执行强制征收的,不给付搬家补助费。

第十四条装修补偿费

室内装修含铺地砖或木地板、墙砖、吊项、包门、包暖气、窗套、门套、塑钢(铝合金).门窗、防盗门(护窗)、整体橱柜等,五项、(含五项以止,按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装修补助;五项以下给予100元/平方米装修补助。

第十五条电讯等设施移机补助费

住宅电话58元/户、有线电视150元/户、宽带150元/户、空调200元/台、热水器200元/台。

第十六条树木等其它设施补助费

果树:胸径大于等于8厘米的,500元1棵;胸径大于3厘米小于8厘米的,250元/棵;香椿树:300元/棵;菜窖:300元/个;土暖气:2000元/套。

第十七条征收奖励

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基准价8000元/平米的标准,每户给予7.5平米的购房面积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尽快搬迁,对在公告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另外进行如下奖励:

1、被征收人在公告期限内前2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按房屋登记建筑面积每平米奖励3000元。

2、在公告期限21-2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按房屋

登记建筑面积每平米奖励1500元。

3、在公告期限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按房屋登记建筑面积每平米奖励800元。

4、被征收人产权证明文件登记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予以奖励。征收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再予以奖励。第十八条安置房购买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交付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将征收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在收到上述征收补偿款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所选定的安置房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交付相应购房款。逾期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安置房。对本征收区域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逾期不能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支付。凡是被依法强制拆除的,不享受本案提到的任何奖励。

第五章: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水、电、暖、煤气费

办理征收手续时,被征收人自行与相关部门]结清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暖、煤气等费用。

第二十条房屋权属登记

安置房产权证的办理由建设开发单位代办,相关各类税费由安置房所有人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自行向各有关单位缴纳。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

如房屋征收人未能按时交付安置房,依照《张家[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尽事宜

1、征收过程中遇有其他影响工I程进度的因素,出台相关补充意见或方案,报请相关部门]批准,与此方案具有同等效力。

2、本方案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四、其他补偿和奖励按原方案执行。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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