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张家口冬季供热报停不收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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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冀价管〔2016〕132号)采暖收费指导通知文件后,张家口市物价局、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和张家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对我我市主城区居民供热收费问题发文进行明确。
自2016年10月起,张家口主城区热用户较大最直接的实惠就是:
1、冬季不采暖要办理报停的用户,仅须要到供热企业办理报停手续即可,按规定不需要再缴纳“20%报停费”了。
已经办理报停并已缴纳“报停费”的用户,已交的报停费可按照所属供热企业最终管理办法办理抵顶热费或退费。办理退费时,请注意携带缴费票据、缴费卡、业主身份证、报停协议书等相关票据、证件凭据。(具体也可咨询所属供热企业柜台或服务电话)
需要注意的是:冬季不用热、不采暖的用户,必须到营业厅办理报停手续,报停手续为一年一办。不办理报停手续的,默认视为正常采暖。楼栋暖气连接形式为“串联”或不具备报停条件的建筑,不能办理报停。按照供热管理办法,热用户应在采暖期开始前缴纳采暖费,欠费用户将会被收取相应的滞纳金。
2、2017年以后,新交工的新建建筑,排名前列年采暖费将被计入房价,由开发商统一向供热企业缴费。
间接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的供热系统售后质量保障责任,楼宇内的供热管道、阀门及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至少2年的质保。质保期过后归业主维护。
需要注意的是:业主购房入住后,自行拆、改室内暖气设施的,可能需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后果。
张家口市物价局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家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市主城区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经开区、管理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各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6〕132号)精神,现就规范我市供热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热力销售价格是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热力销售价格之外向终端用户单独收取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
二、新建房屋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用纳入房价(采暖期按市政府规定的时间执行),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重复收取。
三、自2016-2017供热期起,取消采暖期暂不用热收费。
四、各县、区根据本通知精神自行研究确定。
五、各级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加强对供热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供热收费行为的监管。
六、自冀价管[2016]132号文下发之日2016年6月2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张家口市物价局
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家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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